南京林业大学采购招标评审专家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0-18   点击数量:






南京林业大学采购招标评审专家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采购招标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行为,提高采购工作质量,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国家发改委《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省财政厅及教育厅对省属高校政府采购工作的相关法规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学校采购招标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招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校级集中组织”采购招标项目的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各类技术、经济、商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评审专家库是为满足学校采购招标评审工作需要,依据本办法规定组建的评审专家信息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级集中组织”采购招标项目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及评审专家库的建设、维护活动。

第四条 评审专家实行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由招标委负责管理,学校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根据采购项目需要,随机抽取选用评审专家。

第五条 学校招标委负责对评审专家的选聘、使用、管理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六条 招标办负责评审专家队伍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评审专家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负责评审专家的征集、资格审核、信息维护和业务培训工作;

(三)抽取、确定评审专家,组织被抽取的专家参加评审、谈判、磋商等活动;

(四)对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五)负责评审专家库的建设与动态管理。

第二章 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七条 评审专家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政治可靠,法治意识强;热爱祖国,热爱学校,自觉接受招标办及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二)熟悉相关专业领域情况,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学校采购招标评审工作;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无行贿、受贿、欺诈及本办法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对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专业特长或丰富管理经验并熟悉市场行情,且符合评审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人员,经招标办审核后,可选聘入库。

第八条 招标办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公开征集专家主要面向校内,一些专业类别若在校内未能征集到足够数量的专家,可从校外征集。

第九条 申请人须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评审专业。招标办根据评审专家资格条件,对收集到的有关人员信息进行审核,将审核合格人员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

第十条 评审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须及时向招标办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招标办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一)信息变动后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相关规定条件;

(二)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

(三)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良记录行为;

(四)受到刑事处罚。

第三章 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

第十二条 采购招标项目评审专家通常采取从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要求高的采购项目,可由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推荐专家,也可申请选取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人员参与评审活动。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招标办可以直接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库中相关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项目部门(单位)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审核合格、选聘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的抽取、确定时间原则上在开标前一天进行。

评审专家应由招标办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抽取,抽取、确定结果应记录备案,并由经办人签字。招标办负责将评审时间、地点等通知已抽取、确定的评审专家。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须保密。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须在评审活动开始前签署书面声明书,承诺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回避事项规定,评审专家书面声明书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须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须主动提出回避。项目部门(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须向招标办提出,由招标办要求其回避。

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库成员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该项目部门(单位)代表参与评审活动。

第十七条 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招标办须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直接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招标办须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照相关规定重新组建评标、谈判、磋商、询价工作小组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须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须停止评审并向招标办书面说明情况。

评审专家须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须及时向招标办、监察处报告。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须及时向招标办、监察处等部门举报。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须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须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 参与采购招标活动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情况。评审活动完成后,招标办须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评审专家名单,并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做出标注。

第二十一条 招标办记录评审专家的履职情况,可根据评审专家履职情况等因素设置阶梯抽取概率。

第二十二条 评审活动结束后,招标办应按照《南京林业大学采购招标项目专家费用标准暂行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相应的报酬。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第四章 评审专家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等行为,经招标办会同监察处审定后,由招标委给予警告;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禁止其参加“校级集中组织”采购招标项目的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禁上其参加“校级集中组织”采购招标项目的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收受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禁上其参加“校级集中组织”采购招标项目的评审活动;涉嫌犯罪的,由学校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有违法违规所得的,没收违法违规所得;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评审专家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触犯法律法规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被选定为某项目并且已接受邀请的评审专家,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影响招标采购工作;

(二)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四)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

(五)收受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七)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八)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校内集中采购招标公信力的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评审专家抽取、选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招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于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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