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内部控制,规范追加采购行为,进一步落实《南京林业大学采购招标管理办法(修订)》(南林国资〔2023〕2号)第四十条相关规定,结合《南京林业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南林国资〔2024〕1号),现将追加采购补充合同审核流程及相关要求说明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要求
项目单位(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合同和原合同的采购总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的预算金额。
“追加采购”仅适用于按“校级集中组织”模式组织实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采购项目,不适用于“部门自行组织”采购项目。
二、审核流程及说明
追加采购补充合同审核流程由项目单位(部门)经办人在“南京林业大学采购招标与经济合同管理系统”中通过原合同审核流程“合同变更—补充的合同”发起,上传补充合同初稿及追加采购补充合同签订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申请审批表须详细列明追加采购申请理由,经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提交。补充合同按经济合同审核会签流程进行办理。
三、注意事项
追加采购补充合同须在原合同履行期内签订,如原合同已履行完毕,则不得签订追加采购补充合同。
四、业务咨询
合同管理科 陈老师
电话:025-85427390
地点:行政4号楼305室
本要求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特此说明。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4年12月2日
附件:追加采购补充合同签订申请审批表